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基金会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基金会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责
1、理事长职责
①、理事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和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③、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④、签批相关项目审批表(1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
⑤、审批开支,并随时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⑥、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秘书长职责
①、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
②、负责组织并实施慈善救助项目活动;
③、协助理事长对本会进行日常管理;
④、组织起草需提交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制度和工作总结;
⑤、掌握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理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受理事长委托审批财务制度规定以内的开支;
⑥、负责本会的宣传、联络和协调工作;
⑦、受理事长委托,开展、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⑧、负责本会信息发布与审定、上报材料的审定;
⑨、负责拟定资金增值运行方案,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⑩、代表本会签署捐赠协议和受赠协议,签批相关项目审批表(1万元以内的项目);
⑪、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事职责
①、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②、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③、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4、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①、负责保管本会印章、文件,做好文件的收发、催办、归档等工作;
②、负责来人来访接待工作,各界来信登记与回复,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③、对捐赠的收款和付款严格审核,审核捐赠手续是否齐全,捐赠项目是否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相关项目审批表;
④、对基金会各类活动以及典型事例进行报道,负责本会上报材料的草拟,负责在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更新本会有关资料及信息;
⑤、完成理事长、秘书长布置的各项工作。
5、会计职责
①、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②、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依法依规合理使用资金,对未经理事会会议审批的预算外项目,有权拒绝开支;
③、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季末提交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做好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④、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上级机关检查本会有关财务情况,会计人员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⑤、审批捐赠付款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理性,确认捐款收入,审核相关项目审批表;
⑥、完成理事长、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6、出纳职责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②、认真审核每份原始凭证,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应拒绝办理;
③、坚持原始凭证逐日登记作帐,并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所有帐务必须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书写工整;
④、贯彻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货币管理制度,财务印鉴必须与会计分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须办理审批手续;
⑤、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管理好现金、印章、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不得转借和坐支,不得“白条”抵库。如违反有关制度造成损失,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⑥、完成会计交办的各项工作。
7、项目部职责
①、拟订项目计划表,提出救助申请,准备材料,填写救助申请表,填写付款申请表,跟踪项目进展汇报项目情况等;
②、项目完成后编写项目报告;
③、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相关规定
1、所有受赠必须由秘书长签订受赠协议。
2、基金会可直接与捐款企业签订协议。
3、配合捐赠方随时查阅捐赠情况及捐赠资料。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相关规定
1、所有捐赠必须由秘书长签订捐赠协议。
2、单个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可一次性付款,但必须有一次性付款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个项目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原则上必须分两次付款,但根据协议内容,对捐款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原则上必须分3次付款或更多次付款,但根据协议内容,对捐款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3、每次付款必须提供项目预算及相关凭证。
4、捐赠尽量不使用现金支付。
5、对外捐赠申请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①、《下城区老年基金会慈善救助申请表》,需相关部门单位盖章,相关经办工作人员、负责人签字。
②、个人救助:相关证明材料(需所在居委会/街道/公司盖章)、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捐赠协议中甲方为“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乙方为受赠方,如果乙方是单位的,需与开票单位名称一致。
④、如通过其他慈善机构做定向捐款的,需提供《定向捐款委托书》。
⑤、其他相关材料。
6、对外捐赠付款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①、《下城区老年基金会付款审批表》,需相关经办工作人员、负责人签字;
②、收款账户名称需与开票单位名称一致;
③、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开票单位应与合同协议、付款审批表的收款账户名称一致。原则上,先提供票据后付款,特殊情况除外;
④、如果救助对象是个人的,需提供由其本人签字或按手印的收据;
⑤、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现金管理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原则。基金会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应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会计人员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总账,相互核对。
2、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金开支的范围为:支付员工工资、支付差旅费、支付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和用品款、支付运杂费。
3、现金必须及时交库。各部门不得收取现金,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开票收取,不得挪用、挤占和公款私存银行。
4、坚持日清日结。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账实不符的重要措施。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及时更正,属于出纳人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
5、坚持现金盘点制度。出纳人员自身盘点,应由会计人员定期抽查盘点,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行为。
6、规定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出纳人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应及时补提现金。
7、现金报销的相关规定
①、费用支出部门经办人填制现金支出报销单,凭正式发票(取得的原始发票上要注明有单位名称,票据填写要完整、印章要清楚,符合有关规定),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出纳人员签字后交会计人员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签字,由出纳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②、因工作需要,如出差、业务招待和杂费;购买办公用品等,支取现金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写现金支出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交会计人员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签字,出纳人员方可办理支取现金手续。
③、报销事宜应由经办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相互转让或让他人代替办理。
④、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⑤、如需大额现金(一万元以上),应提前2天通知财务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⑥、现金领用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各类货币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财务部门应设置银行存款分户账,逐日记录收、支、结存情况,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未达账款调节表,保持账账相符。
2、各类银行存款的支票预留印鉴和密码,由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3、使用现金支票,不论对外支付款项或补充库存,均需由会计人员或其指定人签发。
4、使用转账支票,应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持填写借据和结算凭证(包括购货发票、账单、收据等)经会计人员和秘书长签字同意后,由出纳人员开出转账支票,凡不能预先取得结算凭证,需要借用空白支票时填写借据和经会计人员和秘书长签字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在出纳人员处办理借(领)用款手续,并在支票有关栏目填写签发日期、用途和限额,方可借出。借出的转账支票如发生丢失现象,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由于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丢失人赔偿,特殊情况可由财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或理事会批准后处理。
5、需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托收承付等结算形式办理收、付款项者,同领用转账支票程序。
6、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任何人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支票使用的相关规定
①、支票由出纳人员管理,领取支票需经办人员填写支票领用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交会计人员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批准签字,出纳人员方可签发。
②、建立支票领用薄,凡领用者一律登记签字。
③、签发支票时,必须详细填写日期、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得开空头或远期支票。
④、支票一经签发要妥善保管,遗失立即向财务部报告,并向银行挂失,若造成经济损失,由遗失者自负。
⑤、未经秘书长同意, 领用人不得改变支票用途。
⑥、领取支票后,凭正式发票,报销方法与现金报销一样。
⑦、领支票后,逾期无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出纳人员一律拒绝签发第二张支票。
第四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做好内部控制。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渗透到各个部门,使其对内部监督更为有效。同时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逐步形成一套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适应自身发展的监督体系,提升本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公信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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