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慈善组织)。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面向公众募捐的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公募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依法募集基金、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发展老年事业,为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703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建会初期辖区有关单位的捐赠和以后历年基金增值、积累。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浙江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杭州武林路1 8 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推动社会各界关心老年人,资助兴办老年事业,发展老年公益事业。
(二)创办老年福利设施、扶助现有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继续助养辖区特困老人,为辖区老年人做实事、办好事。
(三)发展与港、澳、台老年(龄)组织、团体、同胞,海外侨胞交流与互利合作。发展与国际友好组织、团体和友好人士进行老年福利事业的交流与互利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应该体现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为主体。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本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本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本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学习《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努力当好理事。
(二)对于本基金会工作有发言、批评、讨论和参与决策权:
(三)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按《章程》规定,尽力做好本会基金的募集,不断增强基金实力。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当地政府老龄办推荐、协商、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与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基金会担任职务和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工作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性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和检查理事决议的实施。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审批经费开支;
(四)协调本基金会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处理、协调有关日常事务;
(二)拟订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基金的开支报告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计而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财务人员,有关机构负责人之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投资增值收益;
(二)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接受辖区个别单位和个别人的自愿捐赠,应当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明确告知用于公益事业的详细计划。本基金会不单独组织重大募捐活动,有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财产孳息不用于分配。
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扩大老年福利设施,办好现有的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
(二)开展敬老活动,助养辖区贫困老人;
(三)资助辖区老年人开展各项老年活动;
(四)按《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指:
本基金会组织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有:
(一)兴办股份制的老人公寓或其他老人护理设施;
(二)通过银行委贷有实力、有效益、少有风险的有关企业;
(三)其他少有风险有实效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员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损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6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建立新机制,办好现在的下城老年活动中心;
(二)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建立新机制,办好下城老年大学。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2020年5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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